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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击赛打死人的比赛视频_拳击赛打死人的比赛

tamoadmin 2024-05-17 人已围观

简介体育竞技中的风险各自承担,即便过失致使对方死亡也不承担法律责任。1、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2、我国法律对自甘风险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已有学者对此进行探讨。如梁慧星教授认为:“考虑到参加体育竞赛都有风险,因此,体育竞赛当中,运动员相互之间所发生的损害,原则上是免责的,这在法律上的依据,就是美国法律有一句话——

拳击赛打死人的比赛视频_拳击赛打死人的比赛

体育竞技中的风险各自承担,即便过失致使对方死亡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1、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

2、我国法律对自甘风险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已有学者对此进行探讨。如梁慧星教授认为:“考虑到参加体育竞赛都有风险,因此,体育竞赛当中,运动员相互之间所发生的损害,原则上是免责的,这在法律上的依据,就是美国法律有一句话———自甘冒险。

3、相关判例:

2002年著名的“无为诉留波”案,在该案中原告无为和被告留波系同学,2002年某日,原被告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原告作守门员,被告射门踢出的足球经过原告手挡之后,打在原告左眼,造成伤害。北京同仁医院诊断为,左外伤性视网膜脱离,经行左网膜复位术,网膜复位,黄斑区前膜增殖,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以留波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认定,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留波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此外,学校对原告的伤害发生没有过错。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著名民法学者杨立新教授认为,该案件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也可以按照侵权行为法中自愿承担危险的理论处理,法官最后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处理本案,体现了对法律的真知灼见,还体现了极大的勇气。该案件是自甘风险原则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明确适用。

不算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是合法的拳击比赛,拳手在遵守规则的情况下把对手打伤打死不算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如果拳手故意犯规、把对手打伤打死,则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总之,是否违法犯罪,要看相应的拳击比赛是否合法、以及拳手是否有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目的。关于是否具有伤害或者杀人的故意,可以从其是否遵守比赛规则、以及违反规则的严重程度等方面来判断。

虽然说在UFC历史中没有一例被打死的案例,即使在MMA这种综合格斗中死亡案例也少之又少。

但可以看出,大众的主流观点还是认为是合法的,主要的理由大概有三个

首先,搏击不是打架,它是有规则的,遵守规则是契约精神的体现

对于比赛时出现的重伤或者死亡,有相关合约,比如保险赔付或者人道赔付等等,遵守合约道理上说得通。UFC还有完善的规则和医疗保障体系,他们会聘请各种专家,做很多赛前准备来确保能把选手出现意外的风险降到最低。

其次,自愿的问题,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你情我愿的事怎么会违法呢

在格斗,甚至强度更高的搏击比赛中,轻伤不过是家常菜。民法中有个概念叫自甘风险,受伤了自己承担责任,理所应当。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后,犯规的惩罚相当公平

对于特定的比赛,UFC会和运动委员会合作进行保险。

例如UFC205,对于选手的脑部损伤的保险超过1百万美金。具体的金额按照协议执行。

赔偿过后,就要追究相关责任。如果在没有犯规的情况下,场上裁判的责任首当其冲。

裁判金温斯洛和山崎马里奥(裁判均为第三方组织选派,由当地体育委员会和UFC共同决定录取)都因为过晚终止比赛,使得选手受到潜在的额外伤害而被开除。

而且比赛结束之后还需要一次体检和药检,消除比赛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损伤隐患,重复检查是否有选手存在作弊可能。

像拳击、格斗这种竞技比赛,拳拳到肉,很容易产生流血受伤事件,之所以存在这么久,不仅仅因为有广泛的观众群体,也因为背后有地区和国家的支持。更重要的原因,则是完善的制度保障,以及贴心的赛后服务。

有一部分人认为,格斗竞技是旧时代的“角斗场”,充满着杀戮和血腥,即使没有死亡,也教坏小朋友,带坏社会风气,不应该存在于现代社会。

暴力一旦搬上台面就避免不了模仿。暴力搏击的确起源于畸形的看客心理,血腥,未知,意外的冲击,极易给看客带来暴力的情绪。美国研究数据显示:约30%的看客在看完比赛后有过冲动的想法,8%的人付出了行动。

但我们还需要考虑一点,法律并没有禁止这项运动,而且现在的社会已经不是需要“卖命”才能苟活的年代。

UFC部分犯规行为清单

1.头撞,

2.插眼,

3.咬,

4.抓头发,

5.抠嘴,

6.击裆,

7.用指头抠挖对手的七窍或伤口,

8.小关节关节技(掰手指、脚趾),

9.击打后脊柱或后脑,

10.用肘尖向下击打,

11.击打喉咙,包括扭抓气管,

12.揪、扭、挠对手的肌肉,

13.抓对手锁骨,

14.踢击躺在地上的对手,

15.膝击躺在地上的对手,

16.踩躺在地上的对手,

17.用脚跟击打对手肾部,

18.将对手以头部或颈部着地掷向地面,

19.将对手扔出八角笼,

20.拉扯对手的短裤或手套,

21.向对手吐痰,

22.因不光彩行为导致对手受伤,

23.抓住八角笼铁网不放,

24.在八角笼内用辱骂言辞,

25.在回合结束时仍就攻击对手或在回合休息间攻击对手,

26.攻击已经在裁判看护下的对手,

27.在比赛结束后仍然攻击对手,

28.蔑视裁判,

29.胆怯,总是避免与对手接触,故意或持续地吐出护齿或伪装受伤,

30.助手干扰比赛,

31.在比赛期间抛入白毛巾。

文章标签: # 对手 # 比赛 # 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