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数据分析 数据分析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tamoadmin 2024-07-09 人已围观

简介1.江苏综合格斗商业赛事需要备案登记吗?2.举办马拉松比赛需要什么资质3.兰州马拉松为什么不叫国际马拉松4.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是什么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5.举办艺术体操比赛是向什么部门备案6.本人打算和当地网吧合作举办一场CS邀请赛。活动是否要到有关部门登记,是否办理什么手续,是否要有法律支持7.国家体育总局的工作规则办赛仍须政府给予批准在《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于举办

1.江苏综合格斗商业赛事需要备案登记吗?

2.举办马拉松比赛需要什么资质

3.兰州马拉松为什么不叫国际马拉松

4.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是什么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5.举办艺术体操比赛是向什么部门备案

6.本人打算和当地网吧合作举办一场CS邀请赛。活动是否要到有关部门登记,是否办理什么手续,是否要有法律支持

7.国家体育总局的工作规则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办赛仍须政府给予批准

在《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于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有明确规定。所谓取消赛事审批,仅是取消过去体育赛事和活动必须经过体育局审批这一步,但仍须在赛事举办区域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给予批准。如果要举办公开的活动甚至比赛,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举办活动的单位必须拥有具备经营权限的工商执照,如果是在民政局注册的,也要根据资质是否具备举办竞赛和活动的权限来定,涉及收费的,必须有税务登记,涉及商业赞助的,也必须有工商备案登记。”

江苏综合格斗商业赛事需要备案登记吗?

2022上海马拉松竞赛规程

01主办单位

上海市体育总会、黄浦区人民政府

静安区人民政府、徐汇区人民政府

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

02承办单位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上海东浩兰生赛事管理有限公司

03协办单位

上海市田径协会、上海市路跑协会、黄浦区体育总会、

静安区体育总会、徐汇区体育总会、东方卫视、五星体育

04技术认证

中国田径协会

05竞赛日期

比赛时间:2022年11月27日(星期日)7:00

06竞赛项目

马拉松18000人

07竞赛日期及地点

(一)起点:外滩金牛广场

(二)马拉松终点:龙启路云锦路

比赛路线沿途经过外滩、南京路步行街、静安寺、淮海路、新天地、黄浦滨江、龙启路。详细路线以赛前公布的为准。

08报名日期

(一)大众跑者

(1)预报名时间:11月3日下午至11月5日17:00,过时关闭。

重要提示:参赛者预报名前必须注册随申码(上海地区健康码),且随申码绑定的个人证件必须与报名账户绑定的个人证件相同。

(2)公布抽签结果日期:11月7日下午

(3)付款时间:11月7日下午公布抽签结果后至11月8日19:00,过时未付款视为放弃报名参赛资格,且不得再通过其他任何途径获取本次赛事名额。

(二)直通上马跑者

11月3日下午至11月6日17:00,过时未报名视为放弃报名参赛资格。直通上马跑者报名并完成缴费后,无须参加抽签,直接获得参赛资格。

(三)2021上马保留名额跑者

获得2021上海马拉松资格且选择保留至2022上海马拉松的全程马拉松跑者(包括上马公益·上海马拉松慈善跑者)无须参加报名程序,直接获得参赛资格。此条同样受本规程第九条(一)款的限制,非上海市常住人口无法参加本次赛事。

(四)报名办法详见《2022上海马拉松报名须知》;

09参赛办法

(一)参赛年龄和资格

1、参加马拉松比赛者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满20周岁,证明身体健康,坚持长跑锻炼,适宜参加该项比赛。

2、此次赛事仅限为上海市常住人口报名,上海市常住人口包括以下:

(1)上海市户籍人员,须凭身份证报名参赛(含集体户口人员,需凭户口首页及本人户口页);

(2)非上海户籍人员,须凭身份证和上海市居住证报名参赛;

(3)在沪港澳居民,须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港澳居民居住证报名参赛;

(4)在沪台湾居民,须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台湾居民居住证报名参赛;

(5)外籍在沪人员,须凭护照、有效签证以及在沪居住满6个月的居住证明报名参赛。

(二)参赛者身体状况要求

路跑运动是一项高负荷、大强度、长距离的竞技运动,也是一项高风险的竞技项目,对参赛者身体状况有较高的要求,参赛者应身体健康,有长期参加跑步锻炼的基础。有下列情况者不宜参加上海马拉松:先天性心脏病和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和脑血管疾病;心肌炎和其他心脏病;冠状动脉病和严重心律不齐;血糖过高或过低的糖尿病;妊娠;比赛日前两周以内患过感冒;其它不适合运动的情况。

(三)直通上马跑者报名资格

获得直通资格的跑者须符合2022上海马拉松竞赛规程和报名须知参赛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上马网或上马APP完成报名及缴费,如未报名视为放弃资格。直通选手如不符合今年上名及参赛要求,组委会将保留其直通资格至2023年(须符合2023年上名及参赛条件)。注:直通上马跑者报名成功后,组委会有权根据起点集结区实际承载量安排不同的分区位置。具备直通上马跑者报名资格的要求如下:

*2021上马线上跑100名通过抽签获得直通名额的参赛者。

(四)防疫措施

1、所有参赛者参加此次赛事,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报名,100%实行“随申码”绿码准入制度,同时在赛前签署《健康安全责任承诺书》。

2、参赛人员须在2022年11月11日(不含)前完成全程新冠疫苗接种并提供有效预防接种凭证。

3、所有参赛人员须符合在领取参赛装备前7日内未离沪(即2022年11月17日起),且领物后至比赛日期间不得离沪。

4、所有参赛者须在领取参赛物品当日出示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11月27日比赛日入场前出示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5、所有参赛者均须注册随申码,且随申码的绑定证件号与报名时所用证件号一致。

6、本次赛事不接受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参赛者报名,如报名成功后至比赛日开始前的期间,参赛者所处地区的新冠疫情风险指数上升为中、高风险地区,组委会将取消其参赛资格并退还报名费。

7、组委会在赛前14日内将对所有参赛者进行绿码核验(包括但不限于随申码、全国健康码、长三角码),如于赛前出现绿码状态异常者,组委会将取消其参赛资格并退还报名费。

8、自赛前14日起(即11月13日起),所有参赛跑者须通过上马官网或上马APP进行个人健康监测记录,如实填写体温。所有人员须完成赛前3天3次(每天1次,赛前24小时内须有1次)核酸检测,如领取装备时未有相应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得参赛。赛事入场时,须出示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通过人脸识别设备查验后,方可入场。

9、参赛选手须进行赛前10日内流行病学史筛查,如有以下情况不得参赛:(1)活动前10天内有港澳台地区、境外旅居史的来沪返沪人员;(2)活动前7天内有国内疫情高、中、低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街镇等)旅居史,以及县级以上政府宣布实施临时性静态管理区域、重点关注区域、重点地区等旅居史的来沪返沪人员;(3)处于闭环管理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2天闭环管理+5天自我健康管理”“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7天自我健康管理”等健康监测管理期的人员;(4)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如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人员不得参赛。

10、组委会在赛前装备领取会场、赛事起点终点等相关区域配备防疫用品供参赛选手使用,参赛选手及相关人员在进入上述区域时须正确佩戴口罩。

11、赛事当日组委会将于赛事主会场区域设置红外测温和“数字哨兵”核查通道。参赛选手如出现体温异常,须配合防疫人员做进一步检查;对于健康状况异常或“随申码”非绿码的参赛者,组委会有权终止其参加比赛,且报名费不予退还。

12、本次赛事仅允许参赛选手凭参赛号码布进入赛事主会场区域,陪同亲属不得进入。

13、除跑步期间,参赛选手在赛事活动区域内须正确佩戴口罩并听从工作人员安排。

14、组委会在终点区域为参赛选手提供了一次性口罩,请领取后正确佩戴。

15、选手完赛后须听从工作人员指挥,做好个人防护,尽快离开赛事主会场区域,不做长时间逗留。

16、参赛选手在参赛过程中应提高防疫意识,在赛道中尽可能避免与其他跑者的肢体接触,保持安全距离。

17、参赛选手须在赛后48小时内完成一次核酸检测,未按要求完成核酸检测者将无法获得赛事成绩证书。

10竞赛办法

(一)采用《世界田联竞赛与技术规则》、《世界田联标牌路跑赛事规则》、中国田径协会马拉松赛事相关管理办法和此次赛事的竞赛规程。

(二)采用分枪发令的起跑形式。

(三)参赛者的参赛号码由组委会统一编发。所有参赛者需将参赛号码布(大)固定于身前正面位置,凡未按规定佩戴号码布、折叠或遮挡号码布,组委会有权取消其比赛成绩;未按规定佩戴芯片,导致计时点未记录成绩者,将取消比赛成绩。

(四)参赛者必须于11月27日上午5:30前到起点按竞赛项目及号码布分类,分别进行分区集结,在每个分区前组委会都设置了检录地毯,在比赛发枪后,选手须先通过所在分区的检录地毯,再通过起点计时地毯的成绩方为有效。

(五)名次录取方法:排名奖选手按照枪时成绩录取名次,其他选手按计时芯片成绩录取名次。

(六)组委会为参赛者提供感应芯片计时服务,参赛者必须统一佩戴感应计时芯片,如因参赛者本人未能正确佩戴计时芯片导致无法记录成绩,组委会概不负责。

佩戴计时芯片要求:

1、将粘贴计时芯片的号码布佩戴在胸前;

2、切勿将衣物,腰包遮挡粘贴了计时芯片的号码布;

3、号码布上的计时芯片及泡沫不可折叠、撕毁、损坏、移除;

4、比赛过程中参赛者必须踏上赛道上的各计时感应地毯。

(七)本次比赛分枪出发,感应计时芯片将在选手通过起点开始计时(净计时)并在起点、每5公里点、折返点、终点等位置设有计时感应带,参赛者在跑进过程中,必须通过所有的地面计时感应带,在关门时间内完成比赛,比赛过程中缺少任何一个计时点的成绩,将不予排名,并无法生成成绩证书。

(八)赛事为参赛者提供存衣服务。参赛者必须使用组委会发放的存衣袋,并在存衣袋上插入/贴上与本人参赛号码相一致的小号码布,于比赛当天6:45前存在起点相应的存衣车上,赛后凭大号码布于14:30前到终点区相同的存衣车领取。如超过领取时间没有领取的,请在赛后5个工作日内到组委会指定地点领取,过时,组委会将按无人领取处理。请勿将贵重物品(如有效证件、手机、现金、手表、各种钥匙、其他电子产品等)、易碎品、易燃易爆和违禁物品存放在包内,如发生损坏、遗失或安全事故,责任由参赛者承担。

(九)饮水站、补给站

注:参赛者不得随意丢弃任何纸杯、瓶罐、果皮、包装袋和口罩等垃圾,请将其分类后投入相应的垃圾桶内或交给周边的组委会工作人员/志愿者。

(十)关门距离和时间

为了保证参赛者的比赛安全、顺利,比赛期间比赛路线各段设关门时间,限时对社会交通封闭。关门时间后,相应路段恢复社会交通。在规定的关门时间内,未跑完对应距离的参赛选手须立即停止比赛,退出赛道,以免发生危险。若有需要,退出比赛的选手可乘坐组委会提供的收容车或自行选乘公共交通抵达终点。

关门时间按自然时间计算:

(十一)有关竞赛的具体要求和安排,详见《参赛须知》(在领取号码布和计时芯片时发放)。

11奖励办法

1、奖项设置

(1)运动员排名奖(人民币)

运动员排名奖的男女前八名按照枪时成绩进行排名和奖励,如参赛选手兴奋剂检查结果不合格,则取消其名次及奖励,成绩名次不递补。

(2)破纪录奖

破上海马拉松赛会纪录,奖励人民币80000元(只奖励第一名)。

2、所有获奖运动员的成绩在赛事官方网站公示10日后,并确认无兴奋剂问题后再行发放。所有奖金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征收20%个人所得税。

3、在6小时15分内跑完马拉松者发给完赛奖牌,成绩证书将于网上成绩公示10个工作日结束后在上海马拉松官方网站提供下载,成绩证书下载时效为90天,赛后24小时可查询比赛成绩。

12处罚办法

组委会将对起点、路线和终点进行录像监控,在比赛和/或比赛相关活动期间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由组委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参赛选手取消上海马拉松比赛成绩、禁赛2年及终身禁赛等处罚,并报请中国田径协会追加处罚:

1、以虚假年龄或虚假身份报名;

2、一名选手同时携带2枚以上(包括2枚)芯片参加比赛(包括男选手携带女选手芯片);

3、以接力方式完成比赛;

4、不按规定的起跑顺序在非指定区域起跑;

5、起跑有违反规则行为;

6、关门时间到后不听劝阻、不停止比赛或退出比赛后又插入赛道;

7、没有沿规定路线跑完全程,绕近道或使用交通工具;

8、不按规定重复通过终点、未跑完全程私自通过终点领取完赛物品、完赛奖牌;

9、私自伪造号码布、利用其它赛事或往届赛事号码布、未佩戴号码布通过终点领取完赛物品、完赛奖牌;

10、私自涂改、遮挡号码布参赛;

11、转让号码布及芯片;

12、不服从赛事工作人员指挥和管理,干扰赛事秩序,聚众闹事、打架斗殴;

13、违反组委会规定的防疫要求的行为;

14、其他违反规则规定的行为。

利用虚假信息获取参赛资格者、报名后转让号码布给他人者和无参赛资格者,比赛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13参赛保险与医疗救护

(一)组委会为所有参赛者和工作人员购买比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险种、保险金额以最终的投保保单为准),若由于参赛者报名信息填写不全、不准确或不真实造成无法购买保险或者保险无法理赔,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等)均由参赛者自负。

(二)赛事组委会在起、终点及沿途设固定医疗点,医疗点前50米有明显的标志;沿参赛者的跑进路线,有急救车跟随;赛事组委会将在固定医疗点、水站安排志愿者和工作人员,协助医疗处置、维护比赛秩序,参赛者有问题可以随时求助。

特别说明:

1、参赛者参赛期间若由于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身有慢性疾病、隐形疾病、身体承受力不足等原因)所导致的身体不适及引发相关疾病、症状的(包括但不限于中暑、昏厥等),若最终被保险公司认定不属于理赔范围,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全部法律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救治费用、误工损失、伤残赔偿或补偿、死亡赔偿金等)均由参赛者自行承担,与组委会无关。请参赛者慎重评估自身身体状况后进行报名!

2、组委会在比赛期间提供免费的、仅限于现场可以采取的、急救性质的医务治疗,参赛者后续在医院救治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参赛者与医院结算后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或自行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组委会可以提供必要的资料信息对接辅助。

3、参赛者在比赛过程中因服用兴奋剂或其它违禁药品,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全部法律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救治费用、误工损失、伤残赔偿或补偿、死亡赔偿金等)均由参赛者自行承担。

4、为了保障参赛者的生命安全,经组委会授权的赛事裁判和工作人员对明显不能继续进行比赛的参赛者,有权终止其比赛。

14技术官员、技术代表、裁判员

由上海市田径协会负责选派;

15机构

上海马拉松组委会

网址:www.shang-ma.com;

电子邮箱:general@shmarathon.com;

微信:shanghaimarathon上马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本次赛事最终解释权归上海马拉松组委会所有。

举办马拉松比赛需要什么资质

需要。

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定可知,举办综合格斗商业赛事等活动,应当经省体育局同意,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江苏省是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是中国综合发展水平最高的省份,已步入中上等发达国家水平。

兰州马拉松为什么不叫国际马拉松

由《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办赛指南》得知办理马拉松的资质有:

1、主办方获得赛事起、终点及沿途赛道的赛时使用权,同时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起终点场所、路线。

2、配备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竞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赛事的规模、内容相匹配。

3、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经费。马拉松长跑是国际上非常普及的长跑比赛项目,全程距离26英里385码,折合为42.195公里。分全程马拉松、半程马拉松和四分马拉松三种。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是什么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法律规定。根据查询官方网站显示,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所以兰州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叫国际马拉松。

举办艺术体操比赛是向什么部门备案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音视频等信息。

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办法由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国家对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对运动员的培养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纪律和法治教育。运动员应当积极参加训练和竞赛,团结协作,勇于奉献,顽强拼搏,不断提高竞技水平。

本人打算和当地网吧合作举办一场CS邀请赛。活动是否要到有关部门登记,是否办理什么手续,是否要有法律支持

赛事申办

(一)申办国际体操赛事应按照《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5号令)执行。

(二)申办总局体操中心或体操协会主办的各类全国体操赛事,须按要求参加总局体操中心或体操协会组织的赛事公开征集,通过征集程序取得办赛资格。

(三)申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性赛事和其它级别的地区性体操赛事,可参照上述申办程序执行。

赛事管理与监督

(一)在中国境内由总局体操中心和体操协会主办或共同主办、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主办我国承办的国际、国内体操赛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1、国际体操赛事

包括国际体联、亚洲体操联合会(以下简称“亚体联”)授权我国承办的国际赛事和我国举办的国际邀请赛等。授权我国举办的赛事,执行国际体联和亚体联确定的参赛单位资格、竞赛规程、比赛规则和奖励办法等。其它国际邀请赛执行国际相关规定、规程、规则或自行确定。

2、国内体操赛事

全国体操赛事由总局体操中心和体操协会主办和监管,并根据赛事性质确定参赛单位资格、竞赛规程、比赛规则等。赛事时间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协商后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性体操赛事可在举办前至少30天向总局体操中心和体操协会备案,但由其主办单位自行监管。

其它级别的地区性体操赛事须在举办前向本地区体操业务管理单位或体操协会备案,并由其负责具体监管。

国家体育总局的工作规则

多大规模?人员多少?

规模小无所谓了,规模大一点儿也就是文化、公安、体育等部门吧。

可以在当地市(区)、县长信箱里面问一下啊!

附: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电子竞技竞赛工作,确保各类电子竞技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电子竞技运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训练、竞赛管理及推广、普及等工作,实施电子竞技比赛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举办电子竞技比赛实行审批制度:

(一)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以及有外籍运动员或运动队参加的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举办全国性(含港澳台地区运动员参赛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电子竞技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三)举办地方性电子竞技比赛,依照当地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竞赛的申请与批准

第五条 申请举办电子竞技比赛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主办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能力执行全国体总秘书处制订的有关运动规程和规则;

(三)有与比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四)有与比赛规模相应的经费和设备;

(五)使用的比赛设备符合中国电子竞技运动技术规则规定的设备标准;

(六)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适宜场所;并全面负责赛场秩序等安全保卫工作;

(七)有符合要求的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

(八)主办方应当为参赛运动员办理保险,或者参赛运动员应当为自己办理保险后方能参赛;

(九)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举办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举办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

第七条 主办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体育竞赛申请表(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发放)或主办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二)主办方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或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竞赛规程、筹备实施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竞赛规程,包括比赛的名称、主办单位名称、承办单位名称、宗旨、竞赛项目、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参加办法、竞赛办法、竞赛规则、奖励办法等;

(四)比赛主要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五)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报告;

(六)竞赛场地所有人或主管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票务销售或有偿赠送实施方案;

(八)按时、足额兑现奖金的承诺书;

(九)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同意举办比赛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未经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批的电子竞技比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任何形式的电子竞技国家队。

第十条 举办电子竞技比赛需要办理治安、工商、卫生、消防、税务等其它审批手续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主办方应当按照审批登记的要求举办体育竞赛,不得随意变更审批登记内容,因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因素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取消赛事的,主办方应当向审批机关办理赛事注销手续后,向社会准确发布公告,并依法清理有关债权债务。

第三章 参赛规定

第十二条 参赛运动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参赛单位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必须持全国体总秘书处认可的有效证件,方有资格参加经过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的电子竞技比赛。

第十三条 必须按照竞赛规程、竞赛日程所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赛区报到,自觉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着装,服装上所有标志和广告应当符合有关要求,违者须立即纠正,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第十五条 按时参加组委会安排的其它会议等活动。

第四章 竞赛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全国体总秘书处及各级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赛事过程的监管,对赛风、赛纪及裁判员执法等进行检查监督,并视情况指派技术代表对比赛行使监督和仲裁。

第十七条 竞赛实行公平竞争原则,参加电子竞技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电子竞技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严禁使用禁用物品,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 在举办电子竞技比赛中,必须使用经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正版软件。

第十九条 主办方应当对全国体总秘书处及相关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条 电子竞技赛事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方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与承办方、协办方、场地提供方等有关合作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主办方应当积极督促获奖运动员对其应承担的税金在竞赛所在地进行交纳,由主办方代为交纳的,主办方必须提供相关的完税证明。

第二十二条 举办电子竞技赛事,主办方应当通过竞赛审批部门选聘裁判员,并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未经管理部门推荐、选派的裁判员不得承担竞赛裁判任务。主办方不得随意委派他人承担裁判工作。

第二十三条 竞赛结束后15日内主办方应当向审批部门递交比赛的工作总结(包括运动员和裁判员名单)、成绩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电子竞技比赛的主办方和承办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赛事审批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赛事的处罚:

(一)未经竞赛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批,擅自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不听劝阻的;

(二)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意义和项目内容不一致的;

(四)安全制度和安全责任未落实的;

(五)违背体育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五条 电子竞技比赛的举办者如不能按时、足额兑现奖金,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协助参赛运动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履行赋予总局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工作规则》,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体育方针政策,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及各项体育工作协调发展,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

第三条 总局的工作准则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增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建立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秩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推进政务公开;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严格组织纪律,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局长助理协助局长工作。

第五条 副局长、局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并可代表总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 局长离京出差(出国)、休假期间,经局长同意,依照排序由在京的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

第七条 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拟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八条 总局直属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北京体育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能,承担责任,并接受总局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健全重大决策工作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制定、颁布部门规章、年度计划、五年规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涉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重大事项,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

第十条 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切实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要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大型比赛和群众体育活动计划、外事计划、会议计划等组织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做好日常工作请示汇报工作。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各项规定,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误报。

第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督办制度,确保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党的体育方针政策,党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以及总局党组决定、会议决议和总局领导批示等贯彻落实。办公厅根据总局领导要求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工作,提出主办和协办部门(单位)。主办部门(单位)要按照督办要求和规定时限认真办理督办事项,并按要求向办公厅反馈结果。协办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单位)做好有关工作。逾期不能办结的,主办部门(单位)要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办公厅应及时汇总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并向总局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执政为民、规范严谨、务实高效、勤政廉政的新风尚。

第十四条 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体育工作实际,适时向提出法律案和行政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社会发展和体育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健全和完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积极开展普法教育,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十五条 加强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接受司法、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研究和解决媒体报道反映的情况和问题。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切实维护安全稳定大局。强化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加强安全稳定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稳定工作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重点、要害单位(部门)和重要物资的安全防范,认真做好体育赛事、大型群众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第十七条 加强保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健全和完善保密法规制度,强化保密技术手段,认真查处失泄密案件,加强保密组织建设,全面提升总局保密工作能力,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八条 强化岗位职责,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职权范围内应解决的事项,应依法依规、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对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等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体育行业作风建设,狠抓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总局实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全国综合性会议和专业性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每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研究决定干部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党组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的决定、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审定上报党中央、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体育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调动、奖惩以及在国际体育组织、全国性体育协会任职等干部问题;研究总局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研究总局系统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等。

提请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成员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坚持总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总局党组书记为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理论学习中心组由总局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到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理论和党中央、的重要文件;经济、政治、法律、科技知识及社会学、管理学和领导科学等。总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结合形势、任务和自身建设的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集中学习研讨时间不少于12天,具体时间根据专题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办公厅主任参加。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确定由总局拟定的政策、规章、规划;通报重大事项;审议由总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文件;讨论审定区域性体育发展和重大体育合作事项;研究部署总局阶段性工作;审定总局授予的技术职务、荣誉称号等;研究处理总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局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总局领导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或总局职能部门受总局领导委托召开专题会议。参加人员根据议题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的,需要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或组织会议的部门领导请假。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精神;通报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精神,部署专项工作;研究、协调和处理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总局每年召开一次全国综合性会议。召开全国综合性会议需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报批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党中央、的重大决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总结并安排部署全国体育工作;表彰奖励先进。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牵头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全国专业性会议组织工作由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总局对全国专业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凡以总局名义召开的全国专业性会议,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会议计划,由办公厅汇总并进行初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计划的会议,主办部门或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上报召开会议的请示,经办公厅审核,报总局领导批准,以办公厅名义印发会议通知。未列入会议计划或未按规定提前请示的,原则不予受理。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临时召开的会议,须专题请示,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召开。

第二十六条 各类会议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会议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精简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严格执行会议经费管理规定。

第五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七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办公厅负责退回主办单位重新办理。报送审批的公文除总局领导交办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总局领导。报送总局的请示性公文,部门(单位)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总局办公厅负责总局领导阅批公文的核稿、呈送工作。党中央、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批转总局办理的公文,呈局长阅批,并根据局长的批示呈送其他总局领导。党中央、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印发的传阅文件,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印发的重要传阅文件,按照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顺序呈阅;其他传阅文件按总局领导分工报分管领导阅批。请示性公文按照总局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分管总局领导的批示呈送其他总局领导。

第二十九条 以总局名义制发公文,由总局领导签发。报送党中央、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的公文,报送中办、国办以及其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总局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公布的规章,总局系统全局性工作部署和总结及重大事项的文件,全国综合性会议的主要文件,加入国际组织等的国内报批文件由局长签发。其他以总局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按照分工由分管总局领导签发。经授权,办公厅主任可签发一般事务性公文。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授权,可签发在其部门职责范围内并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一般事务性公文。

第三十条 以总局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原则由办公厅领导签发。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函,规范性公文,涉及授权、经济合作、财产变更的公文,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公文,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办公厅领导签发,必要时报请总局领导审定并签发。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并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一般事务性公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签发。

第三十一条 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姓名、时间和明确的意见。对于一般性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即表示“同意”请示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发文(函)数量,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对有明确时限的文电,各个办文环节应预留足够的时间,严守时限。对下级机构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回复。

“特急件”必须随到随办,会签会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办结。“急件”应从速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一般性文件应尽快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公文,应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严格信息报送制度。总局向党中央、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报送信息,一般通过《国家体育总局简报》、《信息专报》报送。总局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总局报送信息。对外发布的信息,要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政策性的信息,需由总局领导审批后报送或发布。

第六章 领导出席活动规定

第三十四条 总局领导按要求出席党中央、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举办的会议、活动,出席中办、国办及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举行的有党和国家***出席的或有总局领导具体参与事项的会议、活动。确因重要工作、出国等原因不能出席,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由主持工作的总局领导出席,并向举办部门(单位)说明情况;要求分管领导出席的,分管领导应向局长报告,由局长授权办公厅协调其他总局领导出席。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举办的一般性会议、活动,总局领导原则上应按要求出席,确因重要工作、离京出差(出国)不能出席,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并由总局有关部门向主办单位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总局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因公外出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讲求实效。

第三十六条 总局领导出席活动应坚持重大、少量、分管的原则。以总局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国内比赛和大型活动,总局各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的重要会议、重要比赛、重大活动需总局领导出席,应纳入总局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总局领导出席赛事活动的计划,由办公厅汇总并进行初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计划的,主办部门或单位提前10个工作日上报请示,经办公厅审核后,报总局领导审批。未列入计划或未按规定提前请示的,原则不予受理。确需总局领导临时出席的活动,须一事专报,并经总局领导批准。

总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组织的会议、运动会、庆典等活动,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和撰文,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三十七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请总局领导在大型体育活动组委会中任职和出席活动不得点名或直接邀请。原则上,一次活动只邀请一位总局领导出席;一项活动,总局领导只出席一次。

第三十八条 总局各单位与赞助商签订赞助合同时,不得将总局领导出席礼仪性活动作为履约条件,并明确要求赞助商不得将总局领导的题词、合影等用于商业活动和广告宣传等。

第三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的领导同志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领导同志来总局商谈工作,按照对等原则由总局领导接待,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办公厅统一安排。

第四十条 总局领导的外事活动,由对外联络司负责提出安排建议,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根据情况报有关总局领导核定。总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单位承办的外事活动。确因工作需要,需请总局领导出席,承办单位事前应向总局书面请示,由对外联络司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体育团队出国或回国,总局领导原则上不到机场送迎。对于在世界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突破、影响较大的体育团队回国时,总局领导可酌情到机场或运动员驻地迎接。

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综合性赛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送迎小组,负责具体组织送迎。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发生违反《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总局局长离京出差(出国),由办公厅负责事前向办公厅报告,并报送在京主持工作的总局领导名单;其他总局领导离京出差(出国),由本人事前向局长报告,并由办公厅通报其他总局领导。总局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国),事前须请示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将往返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及在京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办公厅备案;返京后,需及时向总局分管领导销假。总局各部门(单位)其他领导离京出差(出国),事前须请示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返京后需及时向主要负责人销假。

文章标签: # 总局 # 工作 # 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