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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资金筹集的方式和体育赛事资金筹集的流程?,体育赛事资金管理办法

tamoadmin 2024-07-11 人已围观

简介1.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2.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3.成都市体育条例4.体育赛事经营管理基本流程中,你认为依据重要程度的排序是怎样的。为什么。5.您好,咨询一下体育文化发展公司的相关问题6.业余篮球赛事的运营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体育**的销售总额为体育**资金,由奖金、发行成本费和 收益金三部分组成。具体分配比例为:奖金奖金是向取得中奖资格的体育**购买者支付的奖励金。奖金占体

1.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

2.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3.成都市体育条例

4.体育赛事经营管理基本流程中,你认为依据重要程度的排序是怎样的。为什么。

5.您好,咨询一下体育文化发展公司的相关问题

6.业余篮球赛事的运营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体育赛事资金筹集的方式和体育赛事资金筹集的流程?,体育赛事资金管理办法

体育**的销售总额为体育**资金,由奖金、发行成本费和 收益金三部分组成。具体分配比例为:

奖金

奖金是向取得中奖资格的体育**购买者支付的奖励金。奖金占体育**资金的比例不低于45%。奖金的等级及 金额由地方机构自行安排,但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体育**销售的同时,地方机构须公布中奖办法。中奖办法 应包括中奖说明、奖级划分、中奖名额、奖励形式、开彩时间、地点、 公告媒介、兑奖地点和兑奖期限等内容。

开彩活动要在公共场所公开进行,必须有公证人员现场监督, 开彩的全过程应对群众开放,并可邀请群众代表直接参加,严格遵守开彩规则,杜绝一切舞弊现象。开彩之后,地方机构应及时通过 新闻媒介将中奖号码在其销售区域公告,并提供义务查询服务。 中奖者须持有效的中奖体育**,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兑奖手续。 地方机构和零售商在兑付奖金时,有权对兑奖的体育**进行真 伪鉴定,兑奖者须予以配合。

奖金应以人民币现金兑付,不得以其他有价证券或抵押凭证充抵。有些地区需以实物奖励的,该实物必须是家庭实用、质量良好、市场畅销的名优产品,且其价格计算必须低于当地市场零售中间价。

兑奖期限届满,逾期未兑奖者,视为自动弃奖,不再予以兑付。 未兑付的奖金全部纳入体育**收益金管理。体育**销售管理 机构应在兑奖期限结束后的一周内,将当期体育**中奖及兑付情况予以公告。

发行成本费

发行成本费是指用于体育**印制、发行、代 销及相关的设施和设备购置、租赁、维护等项目的支出。发行成本 费占体育**资金的比例不得高于25%,其中:(1)体育**的印 制费为4%;(2)国家体委体育**管理中心的体育**发行费为 1%;(3)其余为地方机构发行和零售商代销费。

公益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不同**游戏的种类,提取的固定比例用于国家公益事业的**资金为体育**的公益金。筹集**公益金是中国政府发行、销售**的主要目的。根据2009年开始实施的《**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益金纳入中央及省级财政统一管理,不用于平衡一般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教育、医疗救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1)凡国家体委批准的1994——1995年度大型体育运动会的承 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本地区销售体育**所得 的收益金,由该地区全额留成,全部用作补充大型体育运动会的举 办经费。

(2)其他代理销售体育**的地区所得的收益金,其多数 (70%左右)须交给大型体育运动会的承办省(区、市),用作补充大 型体育运动会的举办经费。

收益金由各级体育**管理机构的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统 一管理,专项用于发展体育事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并须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地方机构须建立完备的财务会计管理体系,财务从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须对体 育**的管理和销售进行审计监督。体育**的发行、销售及有 关经济活动,应接受审计署驻国家体委审计局的抽审和同级政府 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从事体育**管理、发行、销售的人员和直接参与体育**规则设计和生产的人员,不得购买体育**。 电脑体育**销势持续火爆,许多彩民在积极参与的同时,也十分关心数额巨大的**销售收支情况,这是个很敏感的问题。据调查:

截至1998年,已正式批准发行62亿元体育**。中国体育**筹集的资金,50%返还中奖者,20%为发行费用,30%为体育公益金。1998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体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体育**的公益金主要用于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中属于以下范围的开支:

1、奥运争光计划

2、全民健身计划

3、国家社会保障基金

4、城镇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

5、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

6、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事业

7、残疾人事业等

在专门建立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下,公益金通过审计、监督、检查,专项用于体育事业。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中国体育**的公告》披露,截至1996年底,所筹公益金共6.6亿元,其中用于补充大型赛事3.53亿元,用于全民健身计划2.08亿元,剩余公益金0.99亿元将继续用于上述方面,并逐步加大用于全民健身计划的比重。这对于一年接受国家财政拨款事业经费仅4亿元的体育事业来说意义非同一般。

1998年,用近1亿元体育**公益金在全国各地修建的500项全民健身工程相继落成,建设的项目有健身路径、各类球场及活动中心。

经过具体分析,用于返奖的50%销售金包括两部分,一是2%的风险基金,这部分资金是为了应付一些意外风险而专门设立的,如当销售额不足以产生保底的48万元特等奖基金时,就将动用这笔基金补足。另一部分是48%的奖金,这其中又包含几个部分,一是彩民实领的奖金,二是因未开出特、一、二等奖而滚存到下期的积累金。还有一部分由彩管中心代扣代缴的单注奖金超过万元的所得税,按月汇总上交税务部门。最后一部分是调节基金,由无人领取的弃奖和每期按比例计算奖金时不足1元的零头构成。

国家体育总局发行**的费用和收益的这50%也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国家利用发行**而募集的公益金,这部分是30%,这笔奖金奖从遍布各处的基层销售点直接上缴银行,进入各级财政的专用帐户,并由中央、省、地方三级体育部门使用,其用途只能是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各地的全民健身工程和奥运争光计划。例如,成都市一些小区里或公共场所先后出现的一些全民健身设施就是用包括即开型在内的各种体育**的收益修建的。另外20%则是发行**的费用,这其中国家体育总局占5%,各销售点销售的提成8%,销售设备折旧2%。发行费用的构成相当复杂,包括固定资产、广告宣传、设备维护更新、印刷、仓储、人员工资等等,比如当电脑体育**在四川首次亮相时,为第一期开奖投入的广告费就高达250多万元,正是这种广告宣传的立体轰炸,才使四川的彩民们在最短的时间里就熟悉了电脑体育**并积极地投入进来。

从上面的介绍不难看出,电脑体育**的销售情况是一目了然的,从这里也可以看到,电脑体育**的销售具有相当的透明度。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

01

支持创建各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

一、支持对象

工商登记、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等均在温江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企业,投资机构,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及体育产业项目的运营机构。

二、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温府办发〔2020〕2号)第1条。

三、申报条件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被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或示范项目。

四、支持标准

1.被评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被评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被评为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被评为省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被评为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被评为市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申报材料

1.诚信申报承诺书;

2.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可证明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或示范项目的规范性文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说明

1.企业获得较低档次奖励后,如继续获评更高档次示范单位或示范项目的,可申请补足已获得奖励与更高档次奖励之间的差额;

2.本条政策不受地方经济贡献限制。

七、政策咨询

区文体旅局规划与产业发展科:

028-82668110

区企业服务中心:

028-82668503

02

既有建筑和闲置空间建设体育设施补贴

一、支持对象

工商登记、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等均在温江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企业,投资机构,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及体育产业项目的运营机构。

二、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温府办发〔2020〕2号)第5条。

三、申报条件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利用城市公园、社区闲置空间、郊野户外、公共绿地等资源建设达到国家体育设施建设标准的体育设施,在建成投运后,经体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并承担公益职能。

四、支持标准

给予体育设施建设总额的20%,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扶持金额的计算方式:按建设实际投入金额×20%。

五、申报材料

1.诚信申报承诺书;

2.承担公益职能佐证材料;

3.建设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工程预算、装修协议、竣工验收报告);

4.带防伪二维码的建设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必须包含:发票及发票汇总清单)。

六、其他说明

(一)体育设施建设费用可包含:

1.用于建设附属建筑的成本,如卫生间、小卖部、饮水处等;

2.以向群众提供服务为目的建设或购买设施设备的投入,如智能设备、电视机、电子系统等;

3.上述所有建筑、设施、设备的成本核算需以合法的发票为准,仅有收据不能通过审核获得补贴。

(二)承担公益职能的要求及佐证资料:

1.每年不低于300小时对外公益服务时长;

2.建立并提供明晰可查的公益服务台账;

3.承担公益性活动的真实记录(活动方案、总结、照片、宣传报道)。

(三)本条政策不受地方经济贡献限制。

七、政策咨询

区文体旅局规划与产业发展科:

028-82668110

区企业服务中心:

028-82668503

03

新建体育设施或提升改建的体育场馆补贴

一、支持对象

工商登记、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等均在温江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企业,投资机构,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及体育产业项目的运营机构。

二、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温府办发〔2020〕2号)第6条。

三、申报条件

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的体育设施、体育场馆,达到国家体育场馆建设标准,在建成投运后,经体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并承担公益职能。

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提升改建的体育场馆,提升改建部分达到国家体育场馆建设标准,或被相关行业机构认定合格可交付使用。

四、支持标准

予以建设总额的(含设计费用等)15%,不超过300万元补贴。

扶持金额的计算方式:按建设实际投入金额×15%。

五、申报材料

1.诚信申报承诺书;

2.建设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建设方案、工程预算、装修协议、竣工验收报告);

3.承担公益职能佐证材料;

4.带防伪二维码建设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包含:发票及发票汇总清单)。

六、其他说明

(一)建设费用含:

1.用于建设配套设施的成本,如卫生间、小卖部、饮水处等;

2.以为群众提供服务为目的建设、购买的设备,如智能设备、电视机、电子系统等;

3.上述所有建筑、设施、设备的成本核算需以合法的发票为准,仅有收据不能通过审核获得补贴。

(二)承担公益职能的要求及佐证资料:

1.每年不低于300小时对外公益服务时长;

2.建立并提供明晰可查的公益服务台账;

3.承担公益性活动的真实记录(活动方案、总结、照片、宣传报道)。

(三)本条政策不受地方经济贡献限制。

七、政策咨询

区文体旅局规划与产业发展科:

028-82668110

区企业服务中心:

028-82668503

04

支持职业体育俱乐部参与全国职业联赛

一、支持对象

工商登记、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等均在温江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企业,投资机构,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及体育产业项目的运营机构。

二、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温府办发〔2020〕2号)第8条。

三、申报条件

落户成都市温江区,每年参与全国职业联赛的职业俱乐部。

四、支持标准

每赛季给予俱乐部运营成本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扶持金额的计算方式:按运营成本×50%。

五、申报材料

1.诚信申报承诺书;

2.参与全国职业联赛的赛事章程、秩序册;

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纳入运营成本核算的相关票据、报表;

4.带防伪二维码的俱乐部运营成本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包含费用构成及费用清单、发票)。

六、其他说明

(一)可计入俱乐部运营成本的支出可包含:

1.选手、工作人员工资等劳务支出;

2.训练器材、设施、装备支出;

3.选手、工作人员交通食宿支出;

4.训练场地租赁、建设费用;

5.其他运营支出佐证材料。

(二)本条政策受地方经济贡献限制。

七、政策咨询

区文体旅局规划与产业发展科:

028-82668110

区企业服务中心:

028-82668503

05

体育服务综合体补贴

一、支持对象

工商登记、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等均在温江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企业,投资机构,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及体育产业项目的运营机构。

二、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温府办发〔2020〕2号)第13条。

三、申报条件

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推进体育与文化、旅游、康养、教育、互联网、金融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体育消费新业态,延伸体育消费产业链,拓展发展空间的体育服务综合体。

四、支持标准

根据由温江区文体旅局出台的《成都市温江区体育综合服务体评定管理办法》,对体育服务综合体的资格进行认定和评分,按照评分标准,80分以下不给予补贴,80—84分可获得20万补贴,85—89分可获得30万补贴,90—100分可获得50万补贴。

五、申报材料

1.诚信申报承诺书;

2.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体育服务综合体认定评分证明。

体育综合体认定材料:

1.基本情况报告(包含申报单位及申报体育综合体的简介,基本情况、发展规划、经营项目、服务设施、资金投入、组织管理、经济及社会效益、获得表彰及荣誉等方面情况);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涉及经营的前置、后置审批的相关证照复印件;

3.近1年税务行政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4.成都市温江区体育综合体项目评定申请表;

5.体育综合体项目评定申请表内容(规模、业态、交通、设施、接待人数、赛事情况、体育服务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的佐证材料;

6.温江体育综合体评定评分表。

六、其他说明

1.本条政策受地方经济贡献限制;

2.成都市温江区体育综合服务体评定管理办法见附件。

七、政策咨询

区文体旅局规划与产业发展科:

028-82668110

区企业服务中心:

028-82668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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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体育综合服务体

评定管理办法

凡在成都市温江区内以大中型体育场馆、城市商场、旅游景区为基础,突出体育服务的主要功能体育与文化、旅游、康养、教育、互联网、金融等多种产业融合发展的,打造体育消费新业态,延伸体育消费产业链,拓展发展空间体育产业聚集区和城市功能区,均可申请温江体育综合体评定。

评定由温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牵头成立评审专家组,专家组由协会、专家代表、行政人员、社会公众组成。

为便于实际操作,本办法将体育综合体分为以下三种类型进行评估认证,分别是:

A型:体育场馆型体育综合体;

B型:商业中心型体育综合体;

C型:旅游景区型体育综合体;

如有其它类型体育综合体,可参照上述三种标准执行。

申报单位申请评定温江体育综合体等级,应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体育综合体基本情况报告、情况说明及其他必要的文字、及影像材料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及申报体育综合体的简介,包括基本情况、发展规划、经营项目、服务设施、资金投入、组织管理、经济及社会效益、获得表彰及荣誉等方面情况);

(二)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涉及经营的前置、后置审批的相关证照复印件;

(三) 近1年税务行政部门出具的税单或缴税证明;

(四) 反映体育综合体基本情况、经营项目、服务设施以及特色特点的影像资料;·

(五) 其它有关经营情况的材料。

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第四十九条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

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办法由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条国家对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赛事从事活动。

第五十二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音视频等信息。

第五章反兴奋剂

第五十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第五十五条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反兴奋剂规范。

第五十六条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海关等部门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并动态调整。

第五十七条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反兴奋剂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反兴奋剂机构依法公开反兴奋剂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活动参与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第五十九条国家鼓励开展反兴奋剂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反兴奋剂技术、设备和方法。

第六十条国家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开展反兴奋剂国际合作,履行反兴奋剂国际义务。

第六章体育组织

第六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发展。

国家鼓励体育组织积极参加国际体育交流合作,参与国际体育运动规则的制定。

第六十二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地方各级体育总会是团结各类体育组织和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六十三条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体育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

第六十四条体育科学社会团体是体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科技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六十五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依法登记的体育社会组织,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根据章程加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派代表担任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委员。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相应项目的普及与提高,制定相应项目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第六十六条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单位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组织等各类自治性体育组织。

第七章体育产业

第六十九条国家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扩大体育产业规模,增强体育产业活力,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多部门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第七十条国家支持和规范发展体育用品制造、体育服务等体育产业,促进体育与健康、文化、旅游、养老、科技等融合发展。

第七十一条国家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体育用品制造业转型升级。

国家培育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经纪、体育培训等服务业态,提高体育服务业水平和质量。

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依法享受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第七十二条国家完善职业体育发展体系,拓展职业体育发展渠道,支持运动员、教练员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的成熟度和规范化水平。

职业体育俱乐部应当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其市场主体作用。

第七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区域体育产业协调互动机制,推动区域间体育产业资源交流共享,促进区域体育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地方发挥资源优势,发展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育产业。

第七十四条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置体育产业相关专业,开展校企合作,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体育产业专业人才,形成有效支撑体育产业发展的人才队伍。

第七十六条国家完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开展体育产业统计监测,定期发布体育产业数据。

第八章保障条件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

第七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发展体育事业,鼓励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保障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捐赠财产等方式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七十九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克扣、私分体育资金。

第八十条国家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各级各类体育场地设施,优先保障全民健身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置。

第八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意见。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有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无障碍需求。

第八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

第八十四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开向社会开放的办法,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

免费和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助。

第八十五条国家推进体育公园建设,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体育公园,推动体育公园免费开放,满足公民体育健身需求。

第八十六条国家鼓励充分、合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建设用于公民日常健身的体育场地设施,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公共场地设施的维护管理机制,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八十九条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培养教练员、裁判员、体育教师等各类体育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展体育专业教育。

第九十条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

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第九章体育仲裁

第九十一条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下列纠纷申请体育仲裁:

(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

(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

(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第九十三条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

体育仲裁委员会由体育行政部门代表、体育社会组织代表、运动员代表、教练员代表、裁判员代表以及体育、法律专家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具体条件由体育仲裁规则规定。

成都市体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体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中心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型体育场馆、专项体育运动设施和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地、室内健身房等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第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关于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因地制宜、方便使用的原则,并以公示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举行听证会。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根据农村特点和需求,合理布局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为农村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第十条 改造老旧小区和规划建设新城、大型居住区,应当根据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绿地、绿道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健身步道、球类设施、器械类设施等公共体育设施。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等方式支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按照体育设施设计和安全要求,利用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第三章 开放与使用第十三条 除举办赛事以及进行维修保养外,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放:

(一)除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外,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开放期间,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三)公共体育设施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当全天开放。

因举办赛事、维修保养等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因自然灾害防御、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实行低收费开放。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和全民健身日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分时段定价等措施,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实行优惠开放,并根据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和特点选择相应时间段实行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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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四川省体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项体育事业。第三条 体育工作应坚持为人民群众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以全民健身为基础,开展文明、健康的体育活动,培养体育人才,培育体育市场,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各体育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体育活动,并可受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分别管理本市该体育运动项目。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体育工作。

本市各类体育协会应按照各自章程,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体育活动。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将体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体育事业经费和体育建设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当地经济发展同步增加。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体育事业。第六条 本市扶持体育产业发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体育产业,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的体育**公益金,应用于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体育比赛经费不足、体育人才的培训以及当地修建体育场地等体育事业。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安排、合理使用体育**公益金,提高其使用效率,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八条 本市对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国际、国内重大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成都籍运动员、教练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体育健身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编制健身规划,宣传、普及体育健身知识,指导开展科学、文明、健康、群众喜爱的体育健身活动。第十条 每年元月一日为本市健身越野跑活动日,每年六月十日为本市健身活动日。第十一条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年举办一次全市性体育大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市性老年人健身运动会。

市和区(市)县应每年举办一次学生体育运动会。

区(市)县应积极举办具有民间传统和地方特色的体育健身运动会。第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加大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管理。社区应配备相应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履行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传授健身技能、组织指导健身活动等职责。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评定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在学生体育工作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修建体育场地、配置体育设施和器材;

(二)按规定开设、开齐体育课;

(三)科学安排学生课间操和课外体育健身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体育健身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四)每学年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五)开展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和体质监测;

(六)建立、完善体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第十四条 在市级以上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达到等级运动员标准的学生,在升学时按规定加分,优先录取。

本市实行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制度。体育考试在升学成绩中的分值由市招生工作机构商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后确定。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在工间、工余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定期组织职工参加体育素质测试,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比赛活动。

本市各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地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体育健身条件。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群众性体育健身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应积极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体育工作的指导,提高农民体育健身意识,组织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第三章 体育竞技第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应成立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配备专兼职教练员,开展体育人才的选拔和训练。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体育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应建立优秀运动员的选拔、培养、输送机制,积极组织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比赛,提高本市运动员体育竞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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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是体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具有龙头地位。体育赛事经营管理往往能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赛事规划内容包括有:赛事名称、性质、承办地、项目设置、选手资格、赛事周期、比赛方式或赛制、赛事文化活动、资金、商务计划和赛事规程等。体育赛事策划:是赛事经营管理者根据赛事经营目标和基本要求所进行的规划和管理,时间上涵盖了赛前、赛中和赛后,内容上包括赛前筹办、宣传沟通、资源销售、到赛事实施、赛后评价等方面。

相比以往体育赛事政府办的主流做法,体育市场上各类体育赛事经营管理组织由于自身经验以及能力的相对不足,往往更应该重视赛事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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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以有偿服务形式的经营活动和与体育活动有关的商品经销活动。

前款所指体育经营活动,适用于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以及各类民族、民间传统的体育项目。

体育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一)开办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度假村(区、营)和其他有固定设施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

(二)体育健身、体育康复活动;

(三)体育竞赛、体育表演、体育展览活动;

(四)体育培训、体育技术信息服务、体育科技咨询、集资、赞助以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体育经营活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体育经营活动主管部门,负责华苑产业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

工商、公安、税务、物价、卫生、环保、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风险性大,又可能危及人民身体健康或者财产安全的体育经营活动以及举办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前述具体体育经营项目,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确定。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当凭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六条 对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申请举办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本办法所称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保和房管要求的经营场所,其体育场地、设施、器材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有必要的资金和必需的设备;

(四)有与其经营项目和规模相适应,并具备相应资格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和地点。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属于第五条规定的体育经营项目的,还应当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条 体育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由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培训,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纪人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体育经纪活动。

第十条 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的人员以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须经体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聘请未按前款认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以及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经营活动场所的公共秩序;

(二)重视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保证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安全和卫生,防止环境污染;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有悻于社会公德的;

(二)以体育活动名义渲染暴力、*秽、封建迷信的,或、变相的;

(三)以体育活动名义招摇撞骗、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以体育场(馆)和表演场所从事经营的,不得接纳安排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经营性体育竟赛和表演。

第十四条 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抵制、检举、揭发和申诉的权利。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体育广告的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依法纳税。

第十七条 提倡单位和个人举办有益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经营者,对秉公执法、廉洁公正。为本市体育经营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由政府或者体育经营活动管理部门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外,体育行政部门可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体育行政部门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环保、卫生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体育经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全国各地组织的业余篮球队不计其数。但是这些业余球队没有有效的管理和组织,很难保证一个固定的、规范的、广泛参与的赛事,如何保证业余篮球联赛的运营,需要注意以下相关问题:

1、完善赛事组织机构。

建立高效精干的赛事组织运营机构,确保赛事的正常推广运营,这是业余联赛的成功运营基础。

2、公司化规范管理赛事组织。

即使是业余赛事组织,也要按照公司化的规范管理,避免兴趣来了,大家一哄而上,过了初始的热情,很快无人问津。

3、保证资金来源,控制资金支出。

提前做好赛事运营预算,准备适量资金启动赛事,过程中,严格控制资金支出,避免超预算导致赛事夭折。

4、完备赛事推广,改善赛事造血功能。

赛事推广,可以通过多渠道,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之外,更要重视网络推广,作为业余赛事,网络推广既便利又经济,还容易吸引眼球。

5、培育球迷群体,发展球迷经济。

培育自己赛事的铁杆球迷,逐步引导球迷,获得人气、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可以保持业余赛事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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